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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号文件》促进农药行业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6-2-1 14:48:13 访问统计:点击次 评论: 次 作者: 网络 摘自:
  

中央《一号文件》促进农药行业的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简称(一号文件)是十三五计划开局之年“三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解决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农业生产稳步发展中,农药的保驾护航作用尤为明显,读懂文件里涉及农药的部分内容,对农药行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实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1.创新。一是农药新品种创新。我国极度缺乏创制的农药新化合物产品。在国外,一个新化合物研制费用需要近10亿美元,而我国农药研发资金、设备、人员匮乏,农药生产企业基本是生产国外农药专利到期的产品。所以一个农药好产品一过专利期,登记就一蜂而上。目前,我国已经登记农药品种3万多个,每年新增品种3000多个,其中国内创新的不足4%,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有一个品种就有1260个登记,登记15年以上的占86%。而小宗作物、特色作物登记农药少,许多是无登记农药可用。要加大国家对农药科研投入力度,调动企业创制新产品的积极性,可以探索国家、企业按照股份投入,联合攻关,新产品利益投资企业共享的机制。


二是农药登记思路要创新。一方面,要提高农药登记门槛。登记的产品要考虑技术进步的因素,相同作物、相同剂量、相同产品的不得重复登记,避免登记的同质化。这样,企业要登记一种农药,只有在扩大作物、剂型上做文章,由此对小宗作物、特色作物登记有利。另一方面,放开退出机制。现在,每年被依法退出的产品就几十个。要研究高风险、高残留农药强制退出机制;登记二十年以上,生产上基本不使用的农药强制退出;农药生产企业不生产的农药,可以实行企业申请登记证休眠,不再续展,一旦要生产,可以申请解冻续展。


2.协调。协调农药管理体制。现在,农药实行“多龙治水”管理体制,即由农业、工信、质检、工商等多部门发证并监管,其实都管也都不管。重视发证许可、处罚收款,而解决问题、增加投入、服务企业都很弱化。职责不清,出了问题相互推卸,不能通盘考虑农药行业的发展。由此,农药亟待建立从生产、经营、使用的全程一体化协调管理体制,由多部门管理改为一个部门管理,明确责任,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明晰,不能扯皮、推诿、懈怠,给企业松绑。还可建立农药行业技术创新体系,从研发到应用技术起到支撑、服务的作用。


3.绿色。生产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合法经营,科学使用,达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效果。据统计,目前农药利用率为34%66%的农药流失到土地、水里,这与药械装备水平比较低、统防统治能力不强,使用方法不合理等有关。《一号文件》要求:“实施农药零增长行动”,“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这就是要研发农药新产品,减少单位面积上的农药使用量,关注农药使用对土壤和水体环境影响,开展农药对生态环境影响普查和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制定相对应的改良措施。


4.开放。农药要面向世界。据统计,世界85%的农药来自中国,2014年,我国进出口贸易49.18亿美元,增长10.8%;出口农药116.1万吨,同比增长6.1%,出口41.47亿美元,增长10.7%;进口农药9.2万吨,同比增长22.3%,进口7.7亿美元。出口以除草剂为主,约占六成;进口以杀菌剂为主,约占五成;出口品种多以非专利大宗品种为主;亚洲和南美洲是农药出口主战场。特别在蔬菜、水稻等农作物杀虫剂、杀菌剂上,进口农药占了一半以上的份额。而我国的出口原药比例大,进口制剂比较大,所以国外企业进口我国原药,生产制剂再卖回中国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要求我们,一是积极引进新创制高效环保的农药;二是确立中国经认证的农药企业的地位,为中国海关与国际海关实现AEO互认提供法律依据,促进农药进出口贸易安全与便利;与有关国家协商,实现试验资料相互承认,减少企业登记费用,帮助、支持中国农药企业走出去。三是减少原药出口退税,增加制剂出口退税,鼓励制剂出口。


5.共享。要做到农药资源、使用技术、监督检查和试验数据等实现共享。加快专利即将过期农药登记,也就是提前办理登记,做好过期与生产时间的衔接。让企业共享政府招标项目,公平竞争,保质保量,不得低价中标和弄虚作假。农药试验资源共享,增加登记资料转让规定;授权试验资料共享,试验资料实现有偿转让。登记证共享,可以委托加工、分装,受托人有相同剂型的生产许可证即可受托,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建立农药执法大数据库,实现全国联动,监督抽查、案件查处、黑名单企业和产品,发现一个假冒伪劣产品,及时上网曝光,进行全国追查,要求产品全部下架或召回没收,各地均按照相应标准严厉处罚。


二、农药和农产品残留可追溯管理


1.实现农药可追溯管理。《一号文件》要求:“加快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全程可追溯”。近几年,监督抽查结果表明,农药市场的假药占12%左右,由于缺少可追溯的管理手段,二维码、条形码在标签上没有显示,43%的企业否认假冒农药为自己生产,导致只能处罚经营单位,难以追查产品的源头。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可追溯管理调研表明,100%的经销商,82%的农药生产企业呼吁实行严格的可追溯管理。所以,农业部急需修改标签管理办法,要求凡是农药产品,必须在标签上标明二维码、条形码。


2.构建科学完备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判定农产品质量是否安全,关键是农药有没有残留标准,只有超过残留限量标准的,才能追溯其源头。过去5年,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到达3650项,是2009年的4倍多,基本覆盖了我国大宗农产品,但是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的需要,特别是小宗作物、特色作物基本没有登记农药可用,更加没有残留标准,不能判断农产品是否合格。就是经过努力,到2020年达到1万项,实现“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基本也与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接轨。”,与美国1.2万项、欧盟15万多项、日本5万多项相比相差甚远,对国际外贸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构成威胁。这就需要登记前做好残留标准和规范准则,加快小宗作物、特色作物登记速度,开展联合试验,制定优惠政策,实行财政补贴试验,补上短板。


三、提升农药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农药是有毒的药品,人没有病可以不吃药,但是只要吃食品,都有可能吃农药,只是农药残留不超标,对人的健康没有影响。所以,我们应该比管理人药更加严厉的制度监管农药。《一号文件》要求:“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加快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检验检测体系。”,目前,我国有农药生产企业2200家,经营单位36.7万家,经营人员63.7万人,面对如此庞大的监管服务对象,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人们舌尖上的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只有10多个省设立了农药检定所,山东省三分之二的市没有独立的农药监管机构,绝大多数县(市、区)没有农药监管机构,也没有专职管理人员。这与农药的重要性和社会关注度极不适应。所以,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法定职能和履职要求,建立农药管理机构,充实队伍,构建上下联动,协同合力农药管理工作体系和高效运行机制。


“实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这是国家十二五实施的“植保工程”的继续和升级。农药是植保的基础,植物保护能力提升需要加强农药体系建设、农药监督管理能力和农药监测评估水平的建设,才能基础牢,水准高,作用大,效果好,逐步做到有机构、有编制人员、有工作经费、有试验检测设备从事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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